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7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建许字〔202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日照市城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 级开发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

为扎实做好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于8月底前完成下放交接工作。请各市、功能区积极对接,制定承接方案,并于8月15日前将承接方案及具体承接部门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处。联系人:丁靖靖,电话:0531-82083216,邮箱:dingjingjing@shandong.cn。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6日


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333号令)和《关于向***(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0〕11号)等有关要求,为扎实做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提高放权质量和效果,确保下放事项尽快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下放事项内容

按照省政府333号令有关要求,将11项省级许可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市实施(详见附件1),7项省级许可事项由青岛西海岸实施(详见附件2)和11项省级许可事项由国家 级开发区实施(详见附件3)。

按照鲁政发〔2020〕11号有关要求,根据自贸试验区和上合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行政许可用权需求,将10项省级许可调整由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实施、3项省级行政许可调整至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实施、10项省级许可调整至自贸试验区烟台片区实施、8项省级行政许可调整至上合示范区实施(详见附件4-7)。

二、稳妥落实下放承接工作

(一)明确许可事项标准。对于委托下放事项,各市、功能区的承接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办事指南规定的标准办理。

(二)做好下放衔接工作。各市、功能区的承接部门要针对下放事项积极对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研究制定承接方案,稳妥推进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落地见效。在调整事项承接之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继续做好受理、审核等工作,确保下放衔接到位。

(三)签订协议并刻制“二号章”。对于委托下放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书面委托协议(详见附件8),细化委托依据、事项、权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根据具体办理需要,分别刻制相应的“二号章”,提供各承接部门使用。

(四)强化系统服务保障。各市、功能区承接部门对于网上审批事项,统一使用省级统建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承接部门申请账号,赋予相关审批权限;需要使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或与住建部进行业务对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沟通衔接工作。承接部门每月5日前将审批数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许可信息应及时推送到“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需要对接的系统或资源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功能区承接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下放承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下放内容和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取视频会议、培训授课等方式对下放承接工作进行指导,明确办理标准和办法,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明确权责义务。各市、功能区承接部门要健全配套制度,明确承接责任。直接下放的事项,自交接之日起,相关责任由承接部门承担。委托下放事项,由承接部门实施具体的审批职责,同时负责解答处理相关的咨询、投诉等工作,因承担审批职责产生的费用由承接部门承担。

(三)强化监督评估。各市、功能区承接部门要规范审批程序,服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应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制定完善监管措施,对于委托下放事项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各市、功能区承接部门办理下放事项的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案卷评查、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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