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四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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